
“我发现一头野猪过马路,立即踩刹车,但为时已晚,我还是撞到了它。”近日,杨先生不小心撞到了一头穿越国道的野猪。他的特斯拉车头损坏,修理费用超过2万元。不过,由于他被认定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费用只能由他一人承担。杨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野猪突然抛锚,车辆未能及时避让,而他并没有超速行驶或有其他不当驾驶行为,因此他认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该选区交警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野猪并非交通参与者,因此受到单方事故处罚。 “鞭打野生动物或野狗通常是负有全部责任的。”图为被击中并杀死野猪的野猪。车主受到处罚 全面负责能力。交警:操作不当。杨先生向记者回忆,11月2日晚上7点30分左右,他带着5岁的女儿骑车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开车前往合肥。当车行至舒城县国道时,野猪突然横穿马路。虽然无法躲避,但车子还是撞上了野猪。杨先生的汽车被野猪撞伤后受损。 杨先生提供的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在11月2日19时35分左右。杨先生在舒城县前岔河镇G346国道上自西向东行驶至587公里时,车辆安全撞倒过马路的野猪,造成汽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被诉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称,杨先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经认定,杨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杨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被撞死的野猪被相关部门拖走进行无害化处理,杨先生的车前保险杠、车灯等多处损坏。根据4S店损坏评估,该车维修费约为2.3万元。不过,费用只能他自己承担。当时没有加速的杨先生告诉记者,他已承担全部责任。他没有加速,但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可避免的事故”,所以他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能力。 “当时天黑了,路上也没有路灯,很难看到突然崩溃的野猪。”杨先生说,直到他转身开记录仪时,才发现一头大野猪和两只小野猪已经进入国道。当他发现的时候,车子距离野猪已经不到十米了,就算再兴奋也来不及了。根据杨先生提供的事发视频,记者在开车时注意到,他前方没有车辆,而且从视频中出现野猪到汽车撞上野猪,前后时间不到5秒。据杨先生回忆,该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当时,他行驶的是mslow线路,平均车速在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之间,并且没有加速。击中野猪后,行车记录仪显示,杨先生迅速将车开进应急车道停了下来。他还表示,如有必要,他还在车辆后部放置了一个三角三角。目前,杨先生告诉记者,他接受责任认定,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维修费用。针对杨先生的说法,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舒城县万佛湖派出所,该派出所接到了有关这起事故的电话。一名运营商表示,该路段并未发生类似事故。至于全责认定的合理性,该负责人表示无法透露。据贵州电视台《关注人》报道,该选区交警队工作人员解释,由于野猪并非交通参与者,因此按聚会事故处罚。 “如果你撞到了野生动物或者流浪狗,一般来说你是有责任的。因为它是动物,你怎么能找到责任呢?这个逻辑是行不通的。开车时要注意周围环境。” 开车撞动物责任如何认定? 针对杨先生的经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山向记者核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如果交警认定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道路等应有情况,导致未能躲避野猪,赵良山还补充说,如果司机能够证明自己是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正常驾驶的,而野猪突然跳起来,确实来不及躲避,那么司机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有待商榷。。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傅健表示,野猪的意外侵扰并不是可预见的常规道路交通事故。即使驾驶员履行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也很难瞬间有效避免。因此,付健认为,从责任划分上,有关部门不应该将驾驶员不当操作的责任归咎于司机。傅健还表示,如果汽车撞上了有饲养员的动物,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管理家畜的责任属于饲养员或者管理人。如果动物因主人照顾不善而造成事故,主人应承担主要过错。如果司机履行了安全驾驶的义务,仅仅因为无法避免而伤害了动物,他不太可能承担责任。不过,付健也提醒,如果驾驶员存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过错,驾驶员应st也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果车辆撞上保护野生动物,判决和后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对此,赵力指出,如果驾驶员正常驾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造成国家保护动物伤亡,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驾驶人实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补偿相关生态损失。如果司机故意撞伤国家保护动物,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汽车闯入野猪的先例已有,车主们呼吁增设警示标志,防止野猪进入高速公路撞上汽车。记者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发现,各国法院做出了多项判决。例如,在2018年9月,司机于某驾驶马某的车驶出浑乌高速,不慎撞上一头野猪,造成车辆损坏。马某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对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赔偿各类车辆损失共计190723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走廊属于封闭式收费公路,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有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义务,应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仅判令被告赔偿4700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马某车辆损失赔偿金112,376元。在2018年10月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当天司机在沉济高速行驶时撞上野猪,引发车祸,车内父亲身亡。孙某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沉抚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维持了孙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7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已经指出,在路段和非封闭的普通道路上,机动车未违规但与野猪相撞的事故责任很难确定。例如,去年11月南京玄武大道上一辆汽车与野猪相撞的事故中,车主谎称他自称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但因找不到责任方,不得不承担全部责任。车主说:“他(交警)说不能先给我一份全责报告,看看我能不能想办法找到责任方,如果找不到,就只能到大队出具账单,声称责任方全责。”此事发生后,车主收到路政部门的回复,承认事发路段是他们维护的。如果车辆因坑洼等原因损坏,他们可以赔偿,但野猪不属于他们。杨先生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希望有关部门在涉事路段设立警示牌,提醒车辆注意动物侵扰。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强广告路段,防止违反国道。前述万佛湖镇派出所接线员也表示,将向上级反映此事。对于动物吸引高速公路的情况,赵良山也认为,路管部门实际上是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在野生动物出没的路段增设路标,提醒驾驶员注意避让,并采取措施防止动物进入道路,减少事故发生。红星新闻记者 杨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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