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伟)10月24日,新京报报道称,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一家银行营业厅,57名储户因购买假“推销员”推荐的理财产品,损失本金数千万元,引发关注。 11月3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柳林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表示,柳林县政府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根据过往案件调查和受害人反映的新情况开展调查。新京报此前报道称,这三名“推销员”正在利用该行营业银行内储户的手机,通过银行APP向各商业公司转账,购买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财务管理后到期后,存款人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提取。据储户自己统计,本金损失1180万元。事发至今已过去5年,至今仍未寻回。其中一名“业务员”杨某已经持有“证”,并称自己在银行工作了6年。照片由采访者提供。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管理局)经调查得出结论,涉案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证明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保理产品是与银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以“违反担保义务”为由起诉银行,但在举证和维权方面面临困难。此前有报道称,银行游说“推销员”导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基金。在银行的银行里,“推销员”帮助“存钱”,购买金融产品。一群储户就这样失去了全部“家财”。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57名储户在当地商业银行购买“推销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本金1180万元。储户称,三名“推销员”使用手机在银行营业厅通过银行APP向各个商业公司转账,购买风险极高的金融产品。理财到期后,储户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取出。事后,他们发现接待他们的三名“推销员”并非银行职员。这些受害者大多是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多年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事件发生已五年,储户损失仍未挽回。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公开信息显示多家商业银行已被处罚d 针对银行内金融产品行走的非银行工作人员。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涉案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证明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银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以“违反担保义务”为由起诉银行,但在举证和维权方面面临困难。部分储户被骗的pera数量统计显示大多数灰心丧气的是中老年人。图片由受访者提供。非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王惠芳(化名)收到“银行业务员”杨娜发来的微信。对方称这几天有一个“省钱项目”,要求他知道。王慧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来存钱、做生意。营业厅一位名叫杨娜的工作人员主动询问王惠芳做的是什么业务。王惠芳看到他穿着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装,在沟通中,他觉得“这个营业员态度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几笔生意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银行开展了向储户派发礼品等活动。免费为储户提供LDING ETC。王慧芳过来处理的是杨娜的微信通知。一位储户告诉新京报记者,ATM附近有一个带桌子的摊位。杨娜平时站在柜台附近,指导储户填写存款单和收据。他还回到营业厅,为在ATM机附近办理业务的储户提供帮助。马厩附近的地上还有面粉、对联、水杯和其他礼物。当他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杨娜拦住了。杨娜告诉他:“过年了,我们银行有活动,送几副对联吧。”王惠芳说,他到达营业厅后,杨娜让他到自己那里“存钱”。利率高于常规利率,年利率约为4%,到期期限为六个月。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一年期为 2.75%,三年期为 2.75%。王慧芳毫不怀疑,“大银行不会有错误。”更何况,去年他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取出来的利息却是前所未有。数了几十万,王惠芳才算下来有三十万,那是他多年来积累的全部积蓄。他将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惠芳手机银行APP向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并附言“王惠芳认购嘉运恒融1号”。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通知王慧芳拿合同。营业厅里,杨娜递过来一叠资料,王惠芳却没有。不要读它。几天后,王惠芳又要求杨娜“存入”一笔10万多元。这次是从她妈妈的卡上转过来的。王慧芳向新闻快报记者提供的信息显示,杨娜向其提供的信息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认购协议》、《投资者风险评估调查表》、《投资风险评估结果确认函》和《承诺书》。协议中设定的预期回报率为10.2%(年化),并填写了王慧芳的个人信息,并有书面签名。 “这些话都没有署名给我。”王惠芳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不知道对方从什么渠道获得了他的个人信息,但其中有很多信息与他本人的情况不符。比如,手机号码不是他的,而是王惠芳的妻子,也就是还提供他在开设银行账户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他失业了,但问卷上的职称写的是“企业职员”和“业务总监”。 2020年6月,钱到期了,他家里正好需要用钱。王慧芳联系杨娜想要拿回来,杨娜却说:“再等一下,我马上就拿。”王惠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拿不回来。他去营业厅寻找杨娜,却一无所获。 “他们(银行工作人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 “存款”过期的储户一一来到营业厅讨要说法。据统计,经杨娜等三人介绍,有57人穿着类似“银行制服”在银行大厅“工作”,购买“理财”。涉案金额约为1180万元。大多数受害者是中老年人。雅阁从储户给出的纸质合同来看,他们购买的产品形式不同,收到的协议也不同,包括“产品权益协议”;有的有预期收益率,有的没有;转移资金的公司也不同,有鼎汇世纪、普信汇富等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杨某等受骗储户购买的“理财产品” NA等三人与普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背后有持牌金融机构和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投资于标准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央票等,对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净值都有严格的规定。耳鼻喉科报告等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根据存款人给出的协议,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一笔贷款,由普通商业公司充当融资人,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由于商业公司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难以验证,存在供应链随时断裂的风险,投资者借出的钱大概率无法收回。一位理财规划师说,他在银行工作了六年。银监会:与银行无关。 2020年12月,储户找到了杨娜。杨娜亲笔写下了一份“证明”,称自己从2014年4月起“进入某银行已有6年”。“每天下午8点上班,八点下班,日常工作会帮银行处理大堂事务”” 2018年12月,“濮鑫进入柳林一家银行,通过银行员工的介绍,开始推荐濮鑫的管理sa财务。”“当时办理业务时,所有业务都会在银行大堂办理。”2020年9月,杨娜推荐的理财产品本息无法支付,当年10月底,行长通知他“离开银行”。10月23日, 2025年,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杨娜等三人,但由于案发地点为银行业务,且杨娜等三人在营业厅工作,存款人认为银行应负有责任,于是于2022年7月向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举报。纳安d 其他三人并非银行员工。从核查结果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银行有关。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调查结果同时采访者提供照片,上述信函回复显示,朴信惠福咨询服务(阿珀晶)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离石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1年7月9日立案。离市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涉嫌扣押的赃款将由质监部门扣押。绝对权威;赃款、赃物将继续追缴,并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回应称:“从法院判决来看,本案不涉及银行相关人员。”银行应该为此负责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有关部门认定该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应对该银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意见,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这种现象并非孤例。新京报此前曾发表《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推销员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新京报记者在湖北武汉进行卧底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非法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销售保险。销售人员会故意夸大保险利益,隐瞒不利的保险条款。银行甚至是保险公司储户的个人信息。一位业内人士透露,银行自上而下大力推广保险的原因是,除了正常的销售佣金外,通常还会获得大额返利。 “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有先例商业银行因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购买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 2025年8月15日,处罚信息公示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因在银行内从事商业银行区域内销售证券相关活动,被处以25万元处罚。举证困难、维权困难。法律专家:应强化银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多位受访储户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收到退款。这些储户的损失通常在几十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就是他们的“退休金”。新京报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鼎辉世纪、朴信惠福等涉案公司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名下并无可被执行财产。结果,德波投资者寄希望于向银行索赔。银行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飞表示,如果营业员有明显冒充行为,但银行未发出相关警告、未提供合理警告、巡查、张贴警示海报等情况,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失误,受害人可以以“违反安全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让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银行经营者,马主办方或者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郑飞补充说,储户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储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薄弱。本案缺乏其他佐证物证,如现场音频、视频、销售人员是否给予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等。郑飞认为,由于涉案人员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与银行有关。在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很难被主管机关或法院采信。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郑飞表示,纠纷发生后,银行已在保存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优势。 “案件发生地点在银行营业场所,因此银行保存有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相关图像资料。”郑飞认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存款人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增加,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储户举证维权困难的问题,喆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银行应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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